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结构设计制作规定
模块建筑结构的设计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制作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制作标准》GB 50017的规定,同时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轻型模块化钢结构组合房屋技术标准》JGJ/T 466、《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641、《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35和《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的有关规定。
模块建筑结构的设计制作应针对不同应用需求与条件建立相应的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并提出与结构体系相适宜的技术要求、计算模型以及连接方法,连接技术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结构抗震设防措施。
模块建筑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产品运输、安装工艺和工序等因素进行结构设计制作。
对于可能遭受火灾、爆炸、冲击等偶然功能,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调节设计制作,保证部分构件失效时结构有一条竖向荷载重分布的途径、结构的稳定性以及部分节点仍可有效传递荷载。
模块建筑中的模块单元组合布置应形成稳定的几何不变体系,结构体系可选用纯模块结构体系、模块-钢框架结构体系、模块-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或模块-混凝土核心筒混合结构体系等类型。
模块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纯模块结构体系时,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采用模块-钢框架结构体系、模块-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以及模块-混凝土核心筒混合结构体系时,最大适用高度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641、《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以及《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35的有关规定确定,当模块建筑底部设置转换层时,最大适用高度亦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3、应急类临时模块建筑规划建设层数应为3层及以下,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10m;
4、超过本条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模块建筑,应进行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