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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房屋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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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本市规划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

作者:[db:来源] 发布时间:08-11 点击数:

进一步做好本市规划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

  为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态势,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规划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提出要求。

  严格主体责任落实

  (一)规划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高处坠落预防管理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高处坠落预防相关措施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施工措施费,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巡查、检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落实到各关键岗位人员,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各专业承包单位履行分包工程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监理责任,并对预防高处坠落落实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四)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预防高处坠落责任落实,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积极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项目部应逐一明确施工现场技术、施工、安全、质量、劳务、材料等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形成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人员职责分工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后存档备查。各相关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预防高处坠落有关专项方案编制、安全教育、交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实施、验收等环节负责。

  (六)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主动接受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

  严格专项方案管理

  (一)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各项分部工程施工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应根据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辨识存在高处坠落的风险点。

  (二)针对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施工单位应由项目技术责任人在施工前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项目未实施监理的,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由规划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审批签字。

  (三)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应当涵盖工程基本概况、编制依据、各施工阶段高处坠落风险点、针对性安全管理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等。

  严格施工过程管理

  (一)鼓励施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或采取智能化系统手段,明确各管理环节负责人,对各环节安全活动实时记录,推进全过程管理信息可视化,强化预防预警,便于事后责任追溯。

  (二)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管理条线在人员进场教育、每日班前教育过程中,重点针对高处坠落风险开展教育交底,提高作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施工单位应编制设计制作教育交底内容,针对施工工艺带来的高处坠落风险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责任人对施工组织安全和安全环境、应急处置开展教育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采购符合规范的警示标志,施工责任人应在现场入口、施工围挡、外脚手架、操作平台等各作业点显著部位设置防范高处坠落的警示标志、标语。

  (四)施工单位应为每个作业区配备专职监护人员,负责作业前的安全环境验收、作业过程中针对安全防护措施及个体防护设施的旁站监护,未经专职监护人员安全环境验收或未在场监护,施工现场不得开展任何存在高处坠落风险的作业。专职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区别于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志。

  (五)安全环境验收应包含现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等关键要素,安全环境验收结论应张贴在作业点显著位置。

  (六)施工单位应每日至少对作业点开展两次巡视,重点检查专职监护人员安全环境验收、旁站监护以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记录应保留在作业点显著位置。

  (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移动或临时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施工责任人审核批准,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并负责作业结束后将原防护设施及时恢复。

  (八)项目责任人应每周带队,组织技术、施工、安全、质量、劳务、材料等条线对各分部工程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开展全数排查。

  (九)企业责任人带班检查应将预防高处坠落纳入检查内容,对项目预防高处坠落责任制建立情况开展核查,且须每月对各分部工程辨识出的高处坠落风险点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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