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启用前需开展应急评估
防灾避难场所启用前应开展应急评估,应评估其作用及设施的适用性,确定应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需紧急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应急评估应涵盖工程完好性评估,作用有效性评估、危害性评估和突发事件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避难场所内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进行工程完好性评估,逐一确定直接启用、修复启用和排除启用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发生破坏的或破坏不影响应急作用的可列人直接启用。
2)紧急修复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工程宜列人排除启用。
3)其他情形应根据破环程度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开展综合判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但破坏部位不影响应急作用且可相对隔离的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但影响使用的可列入修复启用;其他情况可列入排除启用。
②当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制作规范》GB 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可列入直接启用。
③主体结构满足上述①、②可列入直接启用要求,当非结构构件存在影响使用的破坏时,应列入修复启用。
4)列入修复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工作。
5)列人排除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划定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
2、应针对避难场所实现的避难作用开展有效性评估,评估各类避难设施破坏情况,并应对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实现的也许性开展评估,确定避难场所作用的满足情况。当破坏情况影响使用作用时,应评估确定可启用的设施设备和可容纳的避难容量。
3、应针对避难场所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也许影响开展危害性评估,并应对评估确定的也许危害情形划定危害范围,设置警告标志,不得用作应急避难。
4、应对避难场所启用后也许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开展评估,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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