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作者:[db:来源]
发布时间: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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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沉降观测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准点设置: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不小于30~50米,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这是为了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观测点的布设:这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
3、测量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一般采用Ⅱ级水准测量,一般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4、观测周期:工程建设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之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观测频率。竣工后也有相应的观测要求,如第一年测四次,之后定期观测直至稳定为止。
5、沉降量控制:对于不同土质的建筑物,有不同的沉降量控制要求。例如,中、低压缩性土时,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取200mm;高压缩性土时,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取400mm等。
此外,当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应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施工期间因故停工超过三个月,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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