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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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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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结构检测鉴定、筛选、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制作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结构检查鉴定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结构检查鉴定;
3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结构监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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