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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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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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开展调查,全面掌握规划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加快规划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升和科学决策。 在法律责任方向,上述文件提出,违反《条例》规定,规划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制作、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规划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开展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规划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制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制作、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开展采集和存储,并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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